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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政部87号文》转载
        最后谈谈87号文

        无论50号文还是62号文实际上都存在很多表述模糊的地方,正当本人遐想政策也许故意留了几条口子作为缓冲时,87号文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而至。详细列举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并首次将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列入禁止范围。
 
        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并且只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事项都可以做政府购买服务,而禁止纳入的范围又比较模糊,再加上县级政府就有列入政府购买目录的权限,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确有日益泛滥之势。不少地方政府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把采购工程变成了采购服务,用工程代建服务、购买基础设施服务等变通方式做成了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借债务,隐性债务风险不断积累累加。
 
        针对上述乱象,财政部87号文严肃进行了规范。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上,财政部要求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就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将有形的建设和物品的采购与无形的服务分开,将融资行为与政府的服务分开。
 
        从预算管理上,要求先有预算,然后才能购买服务,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支出的依据。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就当确认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防止以购买服务的名义增加将来政府的支出责任,增加政府的负债。
 
        并且87号文提出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而该文件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边界,为施工企业或社会资本参与方厘清了思路,意义重大!
 
        1.严格限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服务范围。
 
        2.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不得因政府购买服务增加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及预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中国政府采购网)
 
        3.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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