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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文件解读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解读:从2016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来,明确从2016年5月1日以后属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保险服务等业务范围且不在减免范围内的,皆需根据规定缴纳增值税,由此整个金融行业开启了浩浩荡荡的营改增大潮。2017年1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将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时间推迟至2017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简称“财税56号文”),正式明确资管产品暂时按照简易计税法增收3%增值税,前不用缴纳营业税的资管产品如今也正式被纳入到缴税的名单,开征日期划定为2018年1月1日。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跨期业务确认销售额时2018年之前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计入、是否以金融商品的原始价格确认买入价等问题,使得资管产品纳税问题能够得到平稳过渡,是财税56号文的重要补丁文件。虽然仍有许多具体得操作问题有待确认,但是屡次推迟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终于开始了,监管层必将在相关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视情况出具细则条款或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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